在房地产业务改革和增加后,预售产品时会预收房款。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以不含增值税的营业税为基础计算企业所得税。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第三季度收到预售款1000万元,那么纳税人应在第三季度预付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1 + 11%)×10%×25%= 22.25万元(毛利率按国税发[2009] 31号规定计算)。
如果属于某个旧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1日之前,则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1 + 5%)×10%×25%= 23.81万元。
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房地产预付款所得税主要考虑预付的毛利率。因为预付款=毛利润X税率。有关毛利的规定,请参见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直辖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造房,则不得少于3%。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公式为(未完成收入* 15%+利润总额)*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应按预期征税毛利率按季度(或每月)计算,估算的毛利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未完成收入* 15%+利润总额)* 25%
如果预计销售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则暂时不考虑当年的利润总额:应付所得税=(2000 * 15%)* 25%= 750,000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根据每月或每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计算为税收毛利率按季度(或每月)计算,而估计的毛利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
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计的毛利预缴了公司所得税,则显然少缴了公司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该金额应包括季度利润。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应报告“利润总额”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填写本行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