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批发企业销售蔬菜不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那些直接从事植物栽培,收获和动物养殖,捕捞单位和个人卖出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农产品外包,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仍在注释中列出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农产品,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蔬菜销售收入免征所得税,计入免税收入。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由农业生产者(称为个人或单位)生产和销售,以便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15条以下各项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
(3)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免费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6)残疾人用品由残疾人组织直接导入;
(VII)我自己出售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或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或减税项目。
扩展数据
所得税具有税制广泛,税基累进和税率高的特征,此外还设置了各种免税项(税基的范围和容忍度以及税基范围的免除)和扣除项,可以有效促进横向和纵向平等。
通过所得税实现经济效率并增加资源分配效率和效率损失。由此产生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是指所得税是否可以以最有效的方式分配经济资源,对社会的负担最小或收益最大。
管理效率是指税收收集成本是否降低到最低税收水平,国家的实际收入最大,纳税人的额外负担最小。
经济决定税收,而税收影响经济:
所得税和经济稳定。经济稳定收入税取决于经济波动较大的国家的所得税。
①政府的自决政策改变了财政支出的规模和方向。
②税收自动稳定器。由于所得税的性质,它具有“自动稳定器”的特征。
③相机决策的税收政策。
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6条销售是纳税人为应税销售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所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结算销售时,应当转换为人民币。
第7条如果纳税人的应税销售价格明显较低且没有正当理由,则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其销售。
第八条纳税人为购买的商品,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购买的房地产所缴纳或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
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以下进项税:
(1)从卖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2)从海关获得的进口增值税特别付款中规定的增值税金额。
(3)除了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付款表外,农产品的购买价格还应根据农产品的购买价格和购买时注明的11%扣除率计算。农产品发票或销售发票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进项税额不包括在内。进项税计算公式:
进项税=采购价×扣除率
(4)向海外单位或个人购买中国的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并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获得的纳税凭证上注明了增值税额。预扣税。
允许扣除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9条纳税人购买商品,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中扣除。从税额中扣除。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公司所得税。
3.农业,灌溉与排水,植物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禽,畜,水生动物育种和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收入,免收增值税。
4.单位或个人因将土地,水等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农业生产而收取的合同(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造林被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并免征增值税。
6.有关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水产养殖和初级加工的主要龙头企业的收入,请参阅《关于对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 4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暂免。为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的财政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公字[1996] 41号)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进步”(国家税收印发[1996] 152号)条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技术改造企业所得税抵免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税[1999] 290号号)实施。
7.所有企业和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机构,包括种植树木,树木种子和种苗以及林产品的初始加工,都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种苗,从事林产品初级加工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得税》(财税字[1997] 49号)。确定。
8.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暂免(Caishuizi [1997] 49号)。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后,被确定为主要龙头企业;
(2)在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认定和经营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农业,林业产品的种植,水产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企业分开核算。此外,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重点龙头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且符合前三条规定的,可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在农业部颁发的《海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从事海洋捕捞业务的远洋渔业企业取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于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近海和近海捕捞活动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和内陆水域捕捞作业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初级渔业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业出口渔业企业的收入应按照《对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出口企业事业单位》《问题通知》(财税字[1997] 49号)规定免征所得税。
(4)渔业企业同时从事免税业务和税收业务的,必须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税收业务。划分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和近海捕捞作业的内资渔业企业,应提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从事农林产品种植,育种和初级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企业和机构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出口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行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合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收入,应当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暂时免征生产和经营所得以及从边界贫乏的国有农场和林场获得的其他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优惠政策重叠的情况下,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之一,不能累加实施两个或多个优惠政策。
(4)免税的种植业,水产养殖业以及农林产品的初级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否则,应按规定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家禽业的优惠政策
(1)。从禽类养殖(包括种禽养殖),用于禽类养殖(包括种禽养殖)的加工,冷藏和冷冻企业,加工,冷冻和冷冻所得的收入免征2004年企业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因禽类饲养而获得的特殊财政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
暂时免除青苗补偿费的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收到的青苗补偿属于种植业收入的范围,同时也是经济损失补偿收入。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车辆和船只使用税
(1)如果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则免征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主要对运输业务征收税款。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更少)的渔船可免交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且少于1.5吨的渔船,非机动船可按1吨的税率征税车辆和船只使用税的计算。为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单上注明实际装载重量,以备将来参考
14.印花税
购买和寄售“国务院市场监管谷物”协议免征印花税。
15.城市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