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明白您所说的话,“非公司化分支机构”有资格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另外,很难批准由国务院批准的集体付款。您可以查看国税函[2006] 48号文件。进行集体付款是非常不现实的...
为了加强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跨省市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渝[2012] 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版本现已发布,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