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缴纳确定标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该公司的股权投资者为所有自然人企业,与新企业一致对于确定标准,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不符合新设立企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新企业的认定标准为: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设立的企业中进行设立登记。2.新成立的初创企业(股东或其他股权投资者)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出资中的出资额,一般不应当由新成立的初创公司的注册资本累计出资超过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在2008年底之前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纳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其在税务登记期间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确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方式;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贵公司属于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根据税收登记过程中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来确定征收和管理税的归属;,通常以工商注册中指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即:第一笔业务属于地方法人所得税征收的营业税;第一项业务是由国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