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所得税税率降低20%(称为减税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优惠政策(简称半减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薄公司的年应税收入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且年应税收入少于100万元元(人民币100万元)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税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收入减少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半税政策:五,企业在年度结算和结帐期间不符合小,营利性企业要求的,提前享受半税政策。付款,他们应该弥补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并将其从企业中扣除以下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