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补偿是营业外收入,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第1条:“从财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的应计入总收入的金融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特殊用途的资金拨款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配置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将资金和资金支出分别核算。 “因此,如果企业还满足上述文件第1条的三个条件,并获得了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的职工补贴,则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