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他们检查帐户并收取利润,他们将支付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利润,他们将不必支付。不论是否有利润,被征税的企业必须按批准的基于收入的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以下原因,建筑公司需要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公司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在税收征管和管理过程中调整收税机构与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个人所得税。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所有个人均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收入,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住所或没有住所和在中国居住的人不到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也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仅由企业代扣。实际上,它是从工人和雇员的总工资中扣除的,然后由企业移交给税务机关。
公司所得税应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缴纳。根据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现场(场外)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在建筑工地预缴并在公司所在地结算。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涉及跨地区经营(简称跨省经营)。 ,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下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事业单位制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局部预付款,简易清算”的规定执行。和财务调整“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其次,跨地区的建筑公司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要求的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指挥部总部和性质与项目经理相同的合同部门)应汇总到总部或二级机构中分行组织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统一计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与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本通知相抵触的征收和管理文件,应停止执行和更正;未按规定预先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退回。对于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的,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基本解决了目前各地异地建筑业企业收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施工现场的征收率征税,对于全国的建筑公司来说,这是“好消息”。自从本文件于2010年1月26日发布以来,如果2009年的建筑业企业已被建筑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则有权要求地方税务机关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