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支持资金是财政补贴(财政拨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企业所得税。具体会计条目如下:1.收到技术支持付款时:借款:银行存款贷款:特殊应付款-技术支持资金2.如果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借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存款3.表格长期资产部分:借款:特殊应付款-技术支持资金贷款:资本准备金-资本溢价4.需要偿还的余额:借款:特殊应付款-技术支持资金贷款:银行存款
应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的规定:“第七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同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
“ I.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要求使用该资金后返还本金的除外。 。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用于特殊目的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当年总收入中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根据上述文件,您描述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不在文件中指定的非应税收入,财政资金和政府资金的范围内,因此应将其包括在企业的总收入中。年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应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付款返回财务部门或其他分配的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