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7年第43号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小型的利润微薄的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