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取决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会计方法以及它是否是独立法人...
如果分支机构是独立法人并独立核算,则需要在营业地点付款
如果不是,则需要在外部管理证书上注明它,并返回到主要公司的所在地进行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第二级或以下级别的建筑公司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下同)没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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