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合理的工资和薪金支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企业雇用或雇用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费用。前款所称工资,是指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公司在岗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年末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雇员的任期或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