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法规,专利转让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包括:
1.个人所得税。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个人所获得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所列的应税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个人所得税之一应当依法支付。计税方法为: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收取800元;纳税人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为20%。
2.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税项税率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需缴纳营业税。计税方法是将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并按5%的税率计算和收取。
年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提及的技术包括专利(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新植物品种权,新生物制药品种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技术。国家税务总局。其中,专利是指发明,法律授予的实用新型以及仅改变产品样式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税费的摊销成本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人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格,但不包括设备,仪器,零件和原材料的销售或转让产生的非技术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不可分割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收入,不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在许可权持有人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日确认。
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本年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涉及自用和外国使用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利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可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合同签订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期间应分摊的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相关税项除外)是指根据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技术转让的期间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技术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优惠技术转让的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
(3)国内技术转让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的认可;
(4)技术转让已获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5)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格,但不包括设备,仪器,零件和原材料的销售或转让产生的非技术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不可分割的收入,例如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不应计为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无形资产的税基减去在资产使用期间按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可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合同签订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其他费用。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免除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应分别计算技术转让收入并合理分配企业的期间费用;未经单独计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带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IV。转让技术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交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