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分配不缴纳公司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7条规定: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非应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将前一年获得的专项财政扶持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豁免是指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减免税。减税是指应纳税额中部分应纳税额的减少;免税是指对某种税种和项目免税。 ”
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81号)第1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除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计入损益,但计入实际取得补助收入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收取政府拨款和其他收入的一般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免税文件的规定外,其他补贴或激励措施也应纳入应税收入。因此,应将贵公司上一年度取得的工业化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纳入当年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不能纳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缴纳所得税。应通过“上年度损益调整”的主题进行调整,缴纳所得税并计算相应税款的滞纳金。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调整补充收入:
借阅:相关主题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应缴纳的可调所得税: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还要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将上一年的损益调整帐户的余额转移到利润分配中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