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圳市没有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优惠政策,全国统一税率,分别为25%和20%。请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税率和优惠政策很明确
根据企业按照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按照以下措施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最初享有“两个免税,三个减半”和“五个免税,五个减半”以及其他常规公司税免税的企业,实施后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的优惠如果享受该方法和期限直至该期限届满,但由于无利可图而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则优惠期应从2008年开始计算。
享有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由工商等注册机构注册并设立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5年年度回应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年度回应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判决标准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年可以弥补的亏损余额后的余额。
在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当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在开始和结束时的平均资产计算的的一年。想了解更多有关如何看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