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1)可以正确地核算(验证)总收入,但是不能正确地计算(验证)总成本;
(2)总费用和支出可以正确核算(已验证),但总收入不能正确核算(已验证)
(3)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估计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成本。
提醒:如果纳税人有上述文件中的一种情况,应核实应税所得率。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核定应纳税额。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特殊措施,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试)字》(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帐户簿已建立; (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帐簿,但不得设立帐簿;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纳税信息的; (4)尽管已建立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费用信息(二)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对; (五)有税收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但在限期之后仍不申报;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显然很低,没有理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采用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有两种应税收入税征收方法:
1.可能不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帐簿的人,或者应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帐簿但不设置帐簿的人;
2.总收入只能准确计算,或者总收入可以验证,但成本和支出不能准确计算;
3.仅可以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计算总收入;
4.无法正确地计算总收入或成本费用,并且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核算均符合规定,但未按要求保留相关的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