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净利润,而是年度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利润总额±税收调整
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000元(含100,000元)且收入减50%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下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和盈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收入不足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这是目前唯一的确定性优惠政策。
1.当前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同时,《关于扩大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半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所有采用按照规定,审计收取和核准收取的方法可以享受小规模的微利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5年年度回应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年度回应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判决标准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年可以弥补的亏损余额后的余额。
在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当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在开始和结束时的平均资产计算的的一年。想了解更多有关如何看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