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该有两种情况:
1.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企业法人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
投资企业项目并在被企业接受后赚取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投资公司而言,投资回报率就是投资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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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的税收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通过投资于政府债券而获得的投资收入免征所得税,而其他投资(如股权投资)则应纳税;对于返还的投资收益,必须确认其为税前仍在税后。就像税后一样,首先是要查看被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您公司的税率相同,相同,无需支付且有所不同(被投资公司的税率小于您公司的税率)支付税款差额。如果是税前,则对税后并入公司的利润征税。
1.公司应按投资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2.投资产生的利润,利息,股利和股利。投资收益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算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如下:
(1)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了长期股权投资,则企业应当从“应收股利”科目中扣除,并以本科生宣告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的部分作为贷方。属于企业的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取得投资前的净利润的分配金额,应当作为投资成本予以收回,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调整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和“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记入本科目。
如果被投资方比长期股权投资遭受的损失和承担的份额更多,并冲销了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则从“投资收益”帐户中扣除,而长期股权投资的帐户-损益调整计入贷方。遭受损失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应当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存在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应当首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归功于该科目。
(3)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从“银行存款”和其他科目中扣除根据帐面余额,将“长期股权投资”帐户记入贷方,根据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帐户,并根据其余额贷记或借记该科目。
出售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也应按投资成本的比例结转,借记或贷出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帐户的金额。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记下主题“资本储备-其他资本储备”,并贷记或借记该主题。
(4)期末,应将本科课程的余额转移到“今年的利润”科目中,并且在转移本科课程后不应再有余额。
居民企业投资其他境内居民企业,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的企业除外。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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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所指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从被投资方获得的投资由于股权投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确认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规定为如下:公司股权股利和投资取得的股利,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股票转换决定以实现该项收益之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所得税法中确认股利和股利等股利收入的时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或股权转换日期。股东大会,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规则是不同的。
用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居民企业中投资,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发行和上市流通股票的时间少于12个月的居民除外。股息和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收入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确认为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