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税法的规定,暂时性差异通过递延所得税反映。会计法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这是正常现象,无需调整。任何了解会计的人都知道是这种情况。但是,某些行政部门可能只是简单地将期初的未分配利润加当年的净利润作为期末的未分配利润进行检查,并加以解释。我在对工商业的年度检查中遇到了它。工作人员固执,没有问题。有转让证明。
1.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具体项目,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
(1)贷款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从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可以按照不高于同一时期同类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
如果纳税人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则超出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和薪金支出。
(3)2%的员工工会资金,14%的员工福利费和2.5%的员工教育资金。
(4)公益和救济捐款。对于纳税人的公益捐赠和救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
(5)商务招待。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商业娱乐费用,全年的扣除总额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0.5%。
(6)各种保险基金和集合基金。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扣除,包括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比。
(7)固定资产租赁费。如果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那里取得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独立交易原则上的租金。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的,不能扣除租金支出,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
(8)坏账损失和坏账准备金。
年末企业提取的坏账比例为应收帐款余额的五分之一。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部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结转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用于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根据事实扣除。无论它们是否可以形成无形资产,都不需要资本化。如果一家有利润的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增加10%以上,则可以扣除实际金额的50%。
(16)其他扣除。扣除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法规进行的。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各项:
(1)资本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
(3)对非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
(4)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
(5)自然灾害或事故中应予赔偿的部分;
(6)超出国家规定的慈善和救济捐款以及非公共福利和救济捐款;
(七)各种赞助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 <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补充:
(1)非法支出,例如贿赂;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国家税收法规可能会规定除
以外的任何储备金形式;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
费用超出或超过法律范围和标准。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
国税发[2000] 084号
第1章概述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精神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的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的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4条除非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税前扣除的确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5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成本。
第六条除《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贿赂和其他非法支出;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根据国家/地区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金额税收法规储备金形式;
(4)税收法律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支出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如果纳税人进行了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并且已确认相关资产的隐性增值或亏损在征税中得以确认,则可以根据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评估。
第2章费用与支出
第8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料,废料等),提供服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多个部门的共同成本,或可以制造以提供两种或更多种产品或服务的相同投入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基于与成本计算对象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合理地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包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
存货成本中包含的税款是指不能从购买,自制或委托存货的销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间接成本,例如制造成本。
第11条纳税人已发出或收到的各种存货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使用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方法等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库存的实际过程与LIFO方法一致,则LIFO方法也可以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纳税年度末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购销货差额。被宣布。
第12条一旦确定了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库存评估方法,就不能随意更改它们。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更改,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将其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包括在费用中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商品销售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货物成本),寄售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买库存并承担包装费用,杂项费用,运输和存储期间的保险,装卸,运输期间的合理损失以及进入仓库之前的分类费用。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和修理费用,护理费用,取暖费用等。
纳税人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销售费用。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行政支出包括总部(公司)支出,研发支出(技术开发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支出,职工教育支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支出,均由以下部门统一承担:纳税人,启动费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部支付的费用(指与总部位于同一法人实体的总部)办公室)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着手向关联企业缴纳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16条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工资和薪金支出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企业工作或与之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方补贴,价格补贴和伙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18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应视为工资支出: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员工的退休及辞职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项目,不属于工资和薪金支出。
第十九条在企业工作或与企业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已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支付医疗机构,员工浴室,美容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
(3)已售出的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员或出租收入已包括在房屋周转基金中。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应扣除应税工资,应税收入扣除标准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施人机工程学链接方法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根据国家规定开具的佣金,可以从事实中扣除。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23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评估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出售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未计入总收入,而是计入住房周转基金;
(2)自制或外包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十年;
(3)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电器,工具和家具,应为5年。
第二十六条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关键设备,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以及经常振动,过度使用或被酸,碱等严重腐蚀的机械设备。 ,折旧期限必须缩短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第28条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购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并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直接发生的研发费用直接扣除时,无形资产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或其他纳税人支付的价格,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30条如果纳税人购买了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并且未单独定价,则应将计算机硬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独定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发生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完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则可以用作递延费用,并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维修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维修后,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了两年以上;
(3)修复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第32条纳税人的外国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直接作为投资的当期费用扣除,但可以从有关投资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中扣除资产转移或处置,据此计算财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第5章借款费用和租金费用
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由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承担,与借款资金有关的利息支出包括:
(1)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