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纳税人广告费用中超出税法规定的扣除额的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纳税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无限期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无需会计处理。可以将无限期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金额和以后各年度的实际扣除额记入记录簿。
例如。
某企业在2006年初之前累计结转了17,000元的未扣除广告费用,当年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产生的广告费用为10,000元。根据税法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用上限为25000元。此外,公司没有其他税项调整,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然后:
当前的广告扣除限额超过了实际支出金额= 25 000-10 000 = 15,000元
当年实际扣除的广告费用= 10000 + 15000 = 25,000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00 000-15 000 = 485千元
该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 485 000 * 33%= 160050元
该年度结转的未付广告费用累计= 17000-15 000 = 2000元
企业可以建立参考书来记录无限期结转的广告费用扣除额:
1.20 **本年度尚未扣除的广告费用:人民币17,000元
2.实际扣除2006年以前的年度广告费用:人民币15,000元
3. 2006年底未扣除的广告费用: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