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有多种评估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固定费率收取; 2.固定费率收取。
在此问题中,税务部门在计算批准的企业所得税时将核实企业的收入是否真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的通知》(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确认,根据第六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企业在2008年应交的所得税如下:
2008年企业的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 80 /(1-20%)×20%= 20万元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0×20%= 40,000元
相关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8] 3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征收办法〉的通知》(试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采用以下方式批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1)应当检查并批准当地类似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具有类似业务规模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或成本费用的额定费用进行审批;
(3)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验证或计算;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验证。
如果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则可以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验证。如果使用两种或更多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则可以从较高级别验证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六条如果以应税所得率的形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