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主体仅要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仅要求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它们没有法人资格。其中,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成立的法人,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个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其个人财产承担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
不交企业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针对的公司包括私人公司。但是,对独资企业,私人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这是单一比例税率,而不是累进税率。优惠税率也有两种:一是企业收入在3万元以下,税率降低18%。另一种是,如果企业的收入大于30,000且小于100,000,则所有收入都会减少。税率为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某些企业也可以采用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个人独资和合伙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本规定是针对详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专门制定的。
第2条本条例中所称的所谓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指:
(1)根据《中华民国个体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的个人所有人和合伙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暂行条例》注册的独资,合伙制民营企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注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由相关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组织或无限责任制和连带责任制组织。
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总收入,应视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收入。与个人所得税法相比。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说的总收入,是指企业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动服务收入,项目价格收入,财产性收入。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则根据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人数计算出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本年度分配给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保留的收入(利润)。
第六条采用税收审计方法的,生产经营收入应按照《工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国税发〔1997〕。 (第43号)。但是,下列各项的扣除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投资者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收入”的支出扣除标准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和薪金投资者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职工工资税前应按有关标准扣除,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
(3)投资者及其家人的生活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人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杂在一起,很难分摊。
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如果企业生产经营所共有的固定资产和投资者及其家人的生活难以分摊,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前批准的税前扣除额进行折旧。企业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的具体条件费用的金额或比例。
(5)企业的实际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在应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的标准内扣除。
(6)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中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2%的部分,可以根据事实予以抵扣;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
(7)与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招待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扣除:当年销售(经营)净收入1500万元。以下,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收入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
(8)不得扣除企业提供的各种准备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用经批准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但不设立账簿;
(2)虽然企业维护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成本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3)如果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则税务机关会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申报,但纳税人仍未提交税收在截止日期之后返回。
第8条第7条提到的批准的收款方法包括固定收款,批准的应税所得税率收款和其他合理的收款方法。
第9条如果采用应税所得税率的征收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应税收入率或——— =成本费用金额÷(1-应税收入率)×
的应税收入率
应税收入税率应按照下表中指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收入表
┌──────────┬───────────
│行业│应税所得率(%)│
├──────────┼───────
│工业,运输,商业│5-20│
│建筑,房地产开发│7-20│
│餐饮服务业│7—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
具有多种经营方式的企业,无论其业务项目是否单独核算,都应确定其适用范围
税收收入率。
第10条实施认可税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11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收费或付费。主管税务机关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但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有权作出合理的调整。前款规定的识别条件和税务机关调整价格和费用的方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包括参与设立的企业,下同),年底应当汇总全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税率应据此确定。计算并支付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时,投资者应根据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选择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给予和免予的个人开支。扣除。
第14条允许企业的年度损失由该企业下一年的生产和经营收入补偿。下一年企业收入不足的,可以继续每年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5年。
如果投资者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则该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无法在整个企业之间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在取消工商登记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解决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收入视为年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资产在减去以前年度各种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和利润后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 ,超过实收资本。
第17条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每年计算的,并应在几个月或季度内预缴。投资者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末的7天内预付款,在年末的3天内预付款一个月内解决和结算,退款更多,补充费用更少。
第18条企业合并,分立或在年中终止时,投资者应在停止生产和经营之日起60天内处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给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中或因合并,倒闭等原因开办企业,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十二个月的,视为实际营业期。作为纳税年度。
第20条投资者应向实际经营该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当由合伙企业支付给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应当缴纳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抄录给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投资者,应事先向企业实际经营和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在年底时,处理结算和结算时,将分别处理不同的情况:
(1)投资者设立的所有企业均为个人所有,并应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并确定适用的税率根据所有企业的总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并结算;
(2)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当向惯常居住地申报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进行结算和结算,但惯常居住地为与企业经营地点不符,应当选择其参加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作为年度结算和结算地点,且五年内不得变更。如果需要在5年后进行更改,则必须经过原始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连同会计报表一起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年底后的30天内,投资者应将“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连同年度财务报表和预付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凭证一起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时,应在实际经营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记录从其他公司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包含合伙企业,则应提交摘要从所有企业获得的收入的“合伙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随附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当年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凭证。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局负责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25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