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补偿是营业外收入,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问题中所述的质量补偿属于企业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则根据购销合同或协议,经济补偿为支付给购买者的,可以依法扣除相应的赔偿;
2.可以看出它符合上述事实,相应的经济内容应由合同协议作为附件确认。此外,索赔人(买方)应取得收据收据或依法发出的相应法律票据;
以上仅供参考,请依法进行验证和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如库存损失,损毁和报废,损失。财产转移,坏账损失和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负责人和保险公司针对企业遭受的损失所获得的赔偿应首先弥补企业遭受的损失。弥补企业的损失后尚有余额的,应当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