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当年的利润,计算公司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利润总额的12%,并且在结转后的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超额部分。在本年度中,对超额部分增加了纳税额,而捐赠额乘以所得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内12%以内的公益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80条为慈善活动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当年可扣除的法律规定的企业慈善捐赠支出部分,可以在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和附加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金融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
总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付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税项调整的增加-税项调整的减少
税项调整的增加主要包括税法中允许扣除的金额,企业已将当期费用包括在内,但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商务娱乐活动,应扣除60%已发生但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金额总数的千分之五;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扣除利润总额的12%),并且该企业已计入当期亏损,但税法不允许扣除该金额。
税项调整的减少包括根据税法允许弥补的损失和允许免税的项目。
这个问题的总利润= 2000-1600-50-47-40-100-30 = 133万
商业娱乐的应税收入应增加12-12 * 60%= 42,000
公益捐赠的应税收入应增加20 + 10-133 * 12%= 30-15.96 = 1404万
应税收入= 133 + 4.2 + 14.04 = 151.24万
应付所得税金额= 151.24 * 25%= 370,800
现在,向红十字会捐款的公司无法享受全部减免。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指的慈善捐款,是指企业将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的慈善组织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利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设立法人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公益捐赠。
年度总利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