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有多种评估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固定费率收取; 2.固定费率收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验证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方法:
(1)指类似行业或具有类似业务规模和收入水平的类似行业的纳税人的地方税收水平;
(2)根据应税所得额或成本费用的额定税率进行核实;
(3)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验证或估算;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验证。
如果前段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则可以使用两种或更多种方法进行验证。如果使用两种或更多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则可以从较高级别验证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深圳(其他尚不清楚),以下类型的企业可能不被批准征收: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部除外)第十六条为企业提供优惠的免税收入政策);
(2)集体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和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成本,律师,价格评估,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机构,商标机构和其他经济中介机制;
(6)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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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非公司和国家提供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否则);
2.收集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和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其他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建筑成本,律师,价格评估,公证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其他经济法医社会中介机构;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7.“一定规模”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上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
8.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9.其他不符合批准收集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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