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的中央和40%的地方,目前的税法是这样规定的,但是这个比例将来必须进行调整,中央的比例将继续增加
1.如果保留了50%的增值税,则70%的报酬是已缴纳的增值税* 50%* 70%
2.当地对所得税的建议是40%,那么70%的回报就是所付所得税* 40%* 70%
与年收入无关。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分别占60%和40%。营业税和各种附加费均归地方政府所有。
1.在企业缴纳的税款中,地方政府根据税法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税款。分配给地方财政的部分也是地方保留部分。如果分配给县级,则是县级保留的税款。
2.国家税主要支付给中央政府,只要一小部分留给地方财政即可。
地方税的税款根据税种的不同和比例的不同而分配到各个级别。公司所得税,营业税等,将上缴中央,按不同比例分配给省市级财政,印花税等全部分配给市级财政。在制定税收计划和税收存储时,已按照预定比例自动计算并存储了税收。
但是,国家税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而有所不同,保留率在不同地区也有所不同。个别欠发达地区的国家税收甚至可能全部留给地方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八条总公司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提前缴纳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总公司应当按照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将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另外50%分配给各分支机构,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或者在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当场宣布预缴评估所得税。
第十三条总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部共享税=简要纳税人的当前应交所得税×50%
第14条分支机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税收评估:
所有分支机构的总税额=简要纳税人当前应交所得税×50%
分支机构的税收份额=所有分支机构的税收总额×分支机构的份额
第十五条总公司应当根据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上一年度分支机构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比例;工资和总资产包括在二级分支机构中;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
计算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之和)×0.35 +(分支机构的员工薪酬/每个分支机构的员工薪酬之和) ×0.35 +(分支总资产/所有分支机构的总资产)×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