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转让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损失和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办法》增加了对存货计价方法中使用后进先出法的限制,即仅在实际过程中纳税人使用的库存中的多少与后进先出方法一致您可以使用后进先出的方法确定发送或接收库存的成本。《办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以前称为工资总额)这一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人工成本。这个新概念强调,企业的劳动成本是指与雇佣或雇佣关系有关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支出。它具有比以前的“工资总额”更具体的内容。《办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维修支出本期可以直接抵扣,固定资产改造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同时,《办法》还提供了三个条件,这些条件被确认为固定资产改进支出。在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方面,《办法》允许在当年的销售(业务)收入的2%之内扣除广告费,并且其中很大一部分将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并且公司每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扣除额不超过5‰,低于此比例实际扣除,高于此比例永远不能宣布扣除。在商务娱乐方面,《办法》的规定略微提高了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允许扣除率,并将其改为两个等级。如果企业的年净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下,则可以扣除。商务娱乐费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3‰。此外,《办法》统一了企业提供的呆账准备金的比例,并为提取基础规定了更详细的规定:企业借贷进行投资或购买资本资产时,《办法》规定了借款费用。必须大写; “措施”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佣金范围和扣除比例,以界定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有关专家对《办法》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调整作了以下分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基本建立并遵循“税额调整制度”。 “,即公司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照税法执行;没有规定的,一般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一致的,计算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调整企业利润。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工作中,税收调整体系逐渐暴露出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领域,这一次《办法》的制定和颁布是要确立的。独立完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它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逐步分离的所得税制度建设目标相吻合。这样,您可以发现新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规定的以上九个方面实际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不明确,但金融体系得到实施,税收法律现在很清楚例如,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和依据,《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税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第二是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没有严格的规定,而且这种做法已形成习惯做法,“》为了规范此类问题,例如,公司的工资应为公司的人工成本内涵提供明确的规定;第三是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已经有规定,但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加以补充和完善。例如,有关业务接待率和库存成本计算方法的新规定就是这种情况。最后,一些参与股权投资企业重组和重组的公司应特别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及合并与分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有详细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