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且累进。根据收入金额,税率不同,最低5%,最高35%
因为这部分利润已经向被投资方支付了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双方的税率不同:
1.投资者的税率低于被投资方的税率,不需要征税
2.投资者的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税率
如果公司A投资于公司B,则公司A的税率为33%,公司B的税率为15%。 B公司将税后利润再分配给A公司85万元。{}}然后,A公司必须为这85万元人民币支付18万元的所得税。
首次还原85 /(1-15%)= 1百万
100 * 33%= 330,000元
1.基本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不需要为合伙企业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合伙人应为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但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为公司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也需要为公司的个人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因此,与两者相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双重税收负担。关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目前在国家一级有效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1)16号文(国发[2000] 16号文)
《国务院关于散发个人所得税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2)91号(财税[2000] 91号)。
1.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与《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相似,并有五级征收5-35%的累进税率可用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
2.投资者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收入》扣除标准确定。个人所得税法。投资者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
3.如果投资者建立了多个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合计计算,但经营亏损不能在企业之间进行补偿。人们普遍认为,该规定不利于鼓励投资者投资多个基金,也不利于发展专业投资基金。
(3)84号(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对个体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实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合伙人的外商投资所分配的利息或股息和股息不计入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取而代之的是,应根据“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计算作为个人投资者获得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并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在一定程度上,它反映了合伙企业所得税“透明主体”的特征,但是对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
(4)第65号(财税[2008] 65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和限制:(1)允许在扣除税前扣除工资和薪金支出; (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商业娱乐费用。
(5)159号文(财税[2008] 159号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式确立了“除税前原则”,即第二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关的股利。 ...“但是,第159号该条没有区分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的类型和性质,都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显然与合伙企业法不符。
(六)第62号(财税[2011] 62号)
(VII)第116号(财税[2015] 116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促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限合伙制法律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风险投资企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性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进行为期2年(24个月)的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可以根据合法合伙人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对未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的70%。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金额受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对中小型企业的投资额限制,大型高科技企业和合伙协议。计算确定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2.本地实施
在地方法规和政策层面,各个地方政府出台了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所有这些政策均包含有关合伙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相关法规。从各地发布的合伙企业所得税条例来看,大多数只是在国家一级重复上述条例,但也有微妙的突破。下面以上海,北京和福建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例:
(1)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营业登记的通知》,对于从事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的自然人,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征税。营业收入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2011年5月3日发布的政策修改部分中,关于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仅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式伙伴关系对于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合伙人为纳税人,应按照“税前划分”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余部分予以删除。
(2)北京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办[2009] 5号)确认合伙股权基金和合伙管理企业不缴纳所得税,请采纳“第一合伙人采用“税后”方式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股权基金中获得的收入,按照“利息,股利,股利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税项,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