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一直在亏损并且无法支付公司所得税,则税务局会批准该征税;最好赚一些钱,少付些钱,这样他们就不会批准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 10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完善税法,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简称“暂行办法”,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通知如下:
1.《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以下标准:
应税收入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4-15
运输7-15
建筑行业8-20
餐饮业8-25
娱乐15-30
其他行业10-30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No。 31)。??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共同确定该地区的具体应纳税所得额。在此通知中,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除《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
如果您仍然不了解任何内容,可以查看<临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2000年)。2月25日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确定:
首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评估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审核以确定其征收方式。
2.如果评估表中的五个项目都符合条件,则企业所得税可以由纳税人的自我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征收征税;一项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如果鉴定表中第1、4、5项不合格,或者第2、3项均不合格的,可以采用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2和3中的一项是合格的,如果其他项目不合格,可以通过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6条:每年1月至3月底,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收到税务登记证后三个月内,对当年新设立的企业进行评估。
第7条一旦确定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在纳税年度之内不得更改。纳税人自行申报征税,由税务机关核实征收方式的,经核实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后,可以随时变更为核定的征收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的原始税务机关采用了调查和征收的方法。但是,由于本机的以下条件: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1.可能不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账簿的人,或者应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账簿的人;
2.仅可以准确计算总收入,或者可以验证总收入,但是无法准确计算成本和费用;
3.成本费用只能准确地说明,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是总收入不能准确地说明;
IV。总收入和成本费用都无法正确核算,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核算均符合规定,但未按要求保留相关的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
6.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在税务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处理纳税申报单,税务机关已下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但仍未能履行在截止日期之后声明。
因此,税务机关通常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单位转换为纳税人,并由其依法征税,并由两名或以上的税务人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