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始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损失补偿的规定没有改变,含义相似。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公司在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年度,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基本规定
,每个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以及可以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损失,是指企业根据税法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额中扣除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企业所得税法及本条例数量。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公司在总计计算和缴纳公司所得税时,其海外业务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消国内业务机构的利润。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
1.国内利润不能抵消海外损失,海外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国内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海外业务组织的亏损不得抵消国内业务组织的利润,但该海外业务组织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国内损失。
示例1。居民企业在国外有业务机构。 2009年,海外业务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内部利润为150万元。 2010年,境内业务机构亏损50万元,海外应税所得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项调整)计算:2009年企业的国内利润为150万元人民币,海外亏损100万元人民币不能抵销国内利润; 2010年,国内企业亏损50万元,海外应纳税所得额弥补100万元。在国内亏损50万元后,税后调整后的收入为0,其余的50万元按照规定计算。
其次,应采用“不同国家无物品”的原则来赔偿海外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5号)规定,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海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没有独立纳税身分的分支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用其境内或其他国家(地区)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而应将其他项目可以使用相同的国家(地区)或者以后年度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赔偿。另外,对于海外损失,有必要根据规定区分实际损失和非实际损失。结转非实际损失的期限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第三,收入和收入减少不能弥补应纳税损失,应税收入也不能弥补减少和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免税收入,减少收入和减少收入。和豁免所得项目不能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在当期形成亏损的收入项目的减损和免税,不应被当期及以后各纳税年度的应税项目抵销。
示例2。2010年,居民企业应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权投资收入50万元,符合减免条件的当期技术转让收入30万元,应纳税项目损失10万元。
计算:2010年减免税项目中企业亏损30万元,可以用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弥补,而将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扣除后的剩余20万元。弥补不能使用为了弥补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可以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结转1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应纳税所得额。
示例3。假设上例中的技术转让收入为30万元,应税项目收入为50万元,则没有其他免税收入,减收收入,减免收入项目。
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项目收入也不能用来弥补项目损失的减少或免除。因此,企业应纳税项目收入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技术转让收入由此产生的30万元损失只能由以后年度的免税收入,减少的收入以及减少或免税的收入来弥补。
4.检查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上年亏损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对所缴纳的税款时应当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上一年的企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允许弥补亏损的,应当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示例4。对于居民企业,2009年度结算和支付中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缴纳调整后收入为50万元,可上年结转至2009年的亏损为30万元。该税收机器于2011年3月检查了其2009年企业所得税,并增加了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不考虑其他税收调整事项)
计算:如果税务机关将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00万元,则2009年的调整后收入为100-50 = 50万元,所得50万元可用于弥补前一年的收入。的法定补偿期如果损失为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 = 20万元,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2010年第20号公告的内容更改了旧税法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纳税人应将增收的税款归还,并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予以处罚。法。从中收取的收入增加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损失。
五,企业损失仍然可以扣除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国家鼓励的残疾人和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为此,即使企业蒙受了损失,仍然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示例7。由于生产和管理不善,一家居民企业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和运营,并着手取消注册。取消前,该企业已按规定结清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并宣布2010年税费调整后的收入为-300万元。此外,2005-2009年的税后调整收入分别为-250万元,-1百万元,300,000元,500,000元和80万元。取消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清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房地产增加值较大,企业清算收入为1000万元,没有免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收入。
计算:由于清算期为纳税年度,2005年的最大亏损只能结转至2010年,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 = 90(万元)不能被发扬光大清算期间补足。在清算期间,企业可以弥补2006年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税收入为1000-100 = 900(万元)。
此外,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清算期间,应注意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第四次纳税申报表中完成“损失赔偿”第四种格式,特别是与税务机关对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检查,增加和补充确认。损失金额的调整应相应于损失年份中相应行的金额进行调整,以免填写相关数据时出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