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2007] 63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由企业按照规定应抵扣。但是,不得将以下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扣除: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行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商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应计费用对公司所得税的影响来自于本期应通过“预扣”承担的部分成本和费用的确认和核算。尽管这些费用并未实际支付,但它们是基于应计制以及收入与成本和费用的比率该原则应由当前时期承担!因为这部分费用的“提取”被记录下来,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当期利润的减少和当期所得税的减少。
说明:
应计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付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例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应计固定资产修理费,租金和保险费等。等实际上,企业尚未支付但应支付的“成本”应在权利和责任中记为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和收入成本比,企业需要预先计算这些成本如前所述,会计分录如下:
借款:行政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财务费用
贷款:预扣费
尽管中国的新会计准则已废除了该科目,但该业务确实存在,并且已被包括在新会计准则下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计费用的特征是收益,预付款和后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