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纳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内提交纳税申报表,未提交纳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执行。在期限内进行更正,可能会受到2000年的处罚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未作纳税申报,因此未缴或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应追回未缴或未缴税款,滞纳金的罚款额为未缴或未缴税额的50%以上至5倍以下。
将罚款,如果有税,将收取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5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基础。
企业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
企业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和提交纳税信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提交在规定的期限内代扣,代收,代收,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况严重的话,可能是2000至10000元。精细。
根据上述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公司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内的应付账款不算作收入,但有时会计算额外收入,仅进行所得税调整,而不计算其他税项。具体情况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选择税收政策。原因如下:
原《企业财产扣除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以下规定:“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应当追回或赔偿。值,应该收回或收回将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实际的补偿年。因债权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付款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照本方法确认损失并扣除税前余额,则应当合并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新税法,原始税法下的文件已过期,但新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国家印刷和发行税收管理机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公告》(国税[2009[没有。 88]该文件第18条规定:“应收款逾期三年以上,企业有依法进行讨价还价的记录,确认债务人已经破产,连续三年遭受损失,或已停止运营超过三年,并且可以确定三年内没有商业交易,可以视为损失。 “相应地,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已按照规定确认损失并扣除了税前款项,则债务人应在3年以上的未付帐款,应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增加所有超过3年的未支付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合适的。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依据来支持它。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接受捐赠的外国企业税收处理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195号):到期两年了如果需要还款,则应将其包括在企业当年的收入中,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参考实施,则他们只能缴纳公司所得税,并且只能查看税务机关的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