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所得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单位和个人废物属于垃圾处理服务。商业应税服务不收取来自处置费收入的商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应从财政部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资金总额,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其中提到了合格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措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 166号),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从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减至第二年减半。第六年:
1.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和其他国家计划建立,但自用废物处置项目除外,自用废物处置项目是国家法规所必需的企业配套设施;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置;
3.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例如卫生垃圾填埋场,焚烧,热解,堆肥和协同处理水泥窑。其中:水泥窑的共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工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操作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的资格要求。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已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执照;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国家专业资格;
6.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市级以上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并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