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税种,中央政府为60%,地方政府为40%。作为总公司,采用地区分配是因为国家考虑实现公司所得税。考虑到每个地区分支机构总公司所得税余额的利润贡献,是根据整个总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收入和总工资这三个指标的比例来分配的。例如,中国移动的总部在北京,而每个省的自治城市都是独立的会计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有地方,市级和州级分支机构。如果将他们实现的所有利润汇总并支付给省市和自治市,在各个地区,城市和州没有公司所得税支付。这样,各个地区,城市和州都有意见。该地区和该地区实现的利润不能享受相应的财务收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和第51条分别规定,在中国设立无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共同征收税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经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的地方,可以选择向主要机构和地方收税。结果,可能会出现地区间税收资源的转移,各界都非常关注。由于税收来源的转移是地方财政分配的问题,实施细则不得太细,授权税收的征收和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另行制定。 。《条例》实施后,将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清算汇总,财务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公司地方政府的分摊比例和方式。妥善解决关于税收来源的转移,我们应该处理地区间的利益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否则企业不得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企业税制,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严格控制合并税制,这也有利于减缓企业之间的税源转移。地区。因此,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未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确实需要纳税的个人,国务院将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集体纳税,又称“集体纳税”,是指企业集团和分支机构企业通过核心企业或企业集团总部共同征收所得税的一种税收方式。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和跨行业运营。一些成员公司很难独立地对其经营进行会计处理,或者会计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集体支付成为必然。
从表面上看,总付款的实现只是税收方法的一种改变。但是,由于总付款,每个机构的损益都可以互相抵消对方的所得税,这部分减少了总企业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它更现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并且更合理地计算了企业集团征收的所得税。但是,总付款使税务机关更难以管理和监视企业集团的税收,而且更有可能发生税收漏洞。
所得税结算和支付中的综合纳税企业是指集体缴纳由税务局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收集了税收所得税结算和付款的纳税人企业是: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总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4)试点企业集团进行文化体制改革。
5)对纳税企业进行改制和改革后,对尚存的具有集体性质的企业进行总结。
公司所得税汇总纳税
发行时间:2007-11-09 16:37:11字体:[Big Middle Small]
(1)基本规定
以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税收: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非银行业务)证券等金融机构);
4.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在对纳税企业进行重组和改组后,以集团的形式概括尚存的企业。
6.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纳税款。会计所在地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总部都在一个省内,则省税务机关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2.如果分支机构跨省市,国家税务总局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统一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2)连锁经营总纳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的国内连锁企业的省内设立的所有直营店将统一业务运作,与总部计算机联网,总部统一采购,分配,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没有准备银行结算账户,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总部应当向当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监督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