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较高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私人非企业单位和从事商业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是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合伙企业不包括在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中。
其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
第二,来自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五,手稿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有关政策,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之间差异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所得税会计起源于西方的会计领域,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其发展相对成熟。随着美国《 FASB声明第96号》的发布,所得税会计已经更加规范和完善,而中国的所得税会计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比较了中美之间的所得税会计,以帮助理解和规范中国的所得税会计。
1.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的比较
(1)比较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原因
会计收入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扣除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由财务会计程序确认的收入;应税收入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显然,会计收入的计算过程受到财务报告中必须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严格限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守国家税法。出于这两个原因的特殊原因,《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中国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划分方法,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差异。美国的尼古拉尔和巴兹利合着的《中间会计》将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原因分为五类:永久差异,暂时差异,冲销营业亏损后和抵销后,扣税额,以及该期间的所得税分配。但是,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1号意见-“所得税税收会计”,会计准则和应税法规之间的差异引起的会计和应税收入将来可以逆转的差异称为“时间差异”。FASB第96号收入税收会计声明取代了198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1号意见,将“时间差异”一词扩展为“临时差异”。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会计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原因分析基本相同,但详细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两者都考虑到永久差异和时间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差异的两个基本原因。
(2)两国之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内容比较
尽管中国于1993年7月1日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但中国开始实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惯例保持一致“符合”,但目前尚不标准化,中国采用国际会计惯例,而美国属于英美法律体系。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存在某些差异。或暂时的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下面分别讨论:
1.永久差异的比较
永久差异是指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导致的企业应税收入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此期间发生后,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中无法冲销此差异。美国将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某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中被确认为收入,但不需要征税。例如,公司因被保险人死亡而获得的市政债券利息和人寿保险收入。(2)某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费用,但是税法不允许扣除。例如高级员工的商誉摊销和人寿保险费。(3)一些项目税法规定了扣除额,但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不能将其确认为费用。例如,超额成本消耗的百分比消耗,特殊股息扣除。中国没有列出永久性差异的内容,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出了这些差异,但是作者认为,如果要对我国的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则可以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更合适。(1)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支方面不一致。一方确认,另一方不确认。具体来说,它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首先,它在会计中被确认为收入,但是不需要征税。例如购买国库券和政府债券利息。其次,它在会计中不被确认为收入,但是税法要求征税。中国关于某些认定的销售的法规属于此类,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使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作为投资并将其提供给其他单位自雇人士等第三,它被确认为会计费用,但是税法不允许扣除。如对非法经营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滞纳金,罚款以及各种税项,各种非救济,公益捐赠和赞助支出的罚款。第四,它不被确认为会计费用,但是税法允许扣除。(2)标准差异。标准差意味着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允许扣除费用,但是税法规定了扣除额的限制,超过限制的应纳税。一种是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支出应基于事实。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税法规定高于同期同一类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税额,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是工资支出。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和奖金实际上包含在成本中,但是税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税工资标准,其一部分超过应税标准的公司数目应缴纳所得税。第三是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来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根据应纳税工资的总额计提“三费”。第四是商务娱乐费用。尽管金融体系规定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但仍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超额部分,但必须将纳税时的超额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公益和relief灾捐款。会计制度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支出,但税法规定,公益性捐款和救济金的应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时,应计算税收。
2.比较时间差异(或暂时差异)
美国的《 FASB手册第96号》列出了当期存在的所有暂时差异,并将其分为九类。前四个类别是关于财务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后五个类别是它与直接调整资产或负债时产生的暂时差异有关。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便于税务部门计算所得税,并便利企业计算和缴纳所得税,立法机关制定了税法,力求使应税收入与税前会计保持一致。收入。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我们必须努力符合税法的现行规定。结果,确定了在中国很少发生时差项目。即使存在时差的会计项目,折旧等限制也很多。平均法),如果企业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则可以采用双倍递减余额法或年限加总法。在发生亏损的年份,会计处理为:借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当年利润”。弥补时,它不用于会计处理,仅用于计算和调整。
从以上两个比较中可以看出,中美税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差异:(1)中国目前仅具有抵消业务损失的规定,有没有弥补业务损失的准备金; (2)赔偿金额及连续几年没有补偿。
3.财务报表中列出的所得税比较
根据FASB第96号规范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将所得税列为流动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必须分为两类以分别反映,即当期部分和非当前部分。当前部分是指所有临时差异的净影响,这些差异将在下一年为递延所得税带来应纳税净额或减税额。其余部分为非流动部分。同时,公司还必须在财务报表的脚注中说明造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性质和类型。在损益表中,应披露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同时,它还必须进一步说明与每年连续经营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减税,通过抵销业务损失以及由于税法或税率的变化而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进行的调整而受益。在中国,递延所得税科目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的“递延所得税”项下反映。递延所得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递延所得税借方”项下的资产-其他资产项下列出;如果递延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贷方中,则应将其列出在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抵免额”下。损益支出中作为所得税费用的所得税余额,应在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中列示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