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提供资金供他人使用,但不提供构成股权投资,或他人占用企业资金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承包商的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86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第102条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同时从事采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则应分别计算其优惠项目,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免费转移或转移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其下设立“固定资产自由转移”和“固定资产自由转移”。 “资本储备”主题。“详细的帐户已入账。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的自由转让不需要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应在个人所得税中规定,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只有两种:
9.财产转让收入;十一,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税法》第2条提到的各种个人收入范围的第九段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得的收入。
可以看出,其中不包括您免费捐赠的母公司股本情况。
并且有关“其他收入”的相关规定没有提及接受捐赠者的资产作为税收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捐赠资产无需在收款方意识到之前就征税,但在实际变现时不能从原始账面价值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将A转移到B,则该事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无法从A获利,因此A的应税收入为负,即无需征税。
增值税是对货物(包括应税劳务)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征收的一种营业税,以此作为计算税款的基础。从税收计算的原理上来说,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和劳务等多个环节中的商品的增加值或增加值征收的流转税。由消费者承担的额外价格税的实施仅在有增加值时才征税,但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实现的增值税额征收的税款。增值税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税收类型之一。增值税收入占中国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收类型。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税收的75%来自中央政府收入,25%来自地方税收。进口增值税由海关征收,所有税收由中央政府征收。
的收集范围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税收范围包括商品的销售(包括进口),提供加工和维修服务。[2]
特殊项目
商品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支付给增值税,税收在实物交割环节支付;
银行销售黄金和白银;
典当行销售死货;
代销业务销售代销业务;
除邮政部门外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集邮商品以及销售集邮商品的情况。
特殊行为
视为销售:以下八项行为被视为《增值税法》中的商品销售,所有这些行为均需缴纳增值税。
让其他人出售商品
代表他人销售商品
将货物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同一县和城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的商品用于免税商品
自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被用作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和委托的商品用于员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是免费生产,委托或购买给他人的礼物
纳税人
介绍
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3]
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前缴纳了统一的工商税,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从1994年1月1日起,他们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4]
种类
由于增值税实施了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税系统,因此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更高级别的会计处理,并且需要准确计算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但是,实际情况是许多纳税人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业务规模和合理核算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生产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主要是生产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即,纳税人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商品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的比例)从事批发或零售的同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000的纳税人的50%以上;
(2)从事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商品的批发或零售业务。
小型纳税人
(1)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商品生产或提供的服务占年度应税销售额占50%以上),且同时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增值税销售(简称应税销售)少于50万元(含税)
(2)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不足80万元(含税额)。
豁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以下7项免征增值税:
由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具;
旧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进口的材料和设备,可免费获得援助;
残疾人用品是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
您已售出的已用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和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或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或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