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利息扣除证书(利息说明),如果付款人是您所说的“代表公司”,则可以直接在“代表公司”帐户中列出利息费用成本,无需扣除税前费用开立利息发票。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贷款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委托银行的贷款利息不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计算出的扣除额的10%。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抵扣:(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和利息。金融企业各项存款费用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和公司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该金融企业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原来的《规定》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抵扣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额中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没有具体提到谁的借口?只要有可能去非金融机构,新规定就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这是否意味着不能扣除个人或独资企业的贷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表示提供有关支出确实是证据。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税收法规为准。 ”
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向个人借款并向他们支付利息。收据不能用作税前扣除的适当证据。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获得正式发票,然后才能按要求在税前扣除。
答: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的贷款,承担全部贷款风险。作为受托人的银行将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目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发行,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2)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对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借贷企业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第2条规定,企业应向内部雇员或第1条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借入利息,如果借款情况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一笔支出。同期金融企业贷款类型利率计算金额应按照《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其目的不是非法集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签订了贷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从集团联营公司获得的贷款和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的利息付款不得超过以同一笔贷款利率计算的同期利息。金融企业,并允许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某些业务问题若干政策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同一类贷款是指同时具有两类贷款的经济业务。给金融企业和从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金融机构无贷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同期的相同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