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选择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扩展配置文件:
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1)归档系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变更,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应在收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更年份的纳税结算和付款作为记录。
从减少纳税人处理程序的当前政策方向来看,应减少备案并采用提高企业信誉的系统。
(2)合理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主要目的不应是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税。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以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实施者。所谓“合理”,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具有较大的运作空间,但对纳税人来说更难掌握。
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公司刚成立时会倾向于延长折旧年限以减少当前的成本和支出,否则,当年的税收可能无法弥补损失;当获利时,折旧期限越短,折旧越大,成本越高,纳税额也越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调整企业。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农,林,牧,渔项目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的收入进行征收和管理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该文件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按《条例》第86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应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 T4754-2002),除非另有规定)执行规定的标准。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在《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被归类为受限制和淘汰的企业不喜欢执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企业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农作物品种选育材料的选育,农作物的生产,初加工,生产取得的成就。这些成就形成的种子(幼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销售整合收益。
从事森林种植和种植的企业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在树木和竹子的育种和苗圃,抚育和管理以及大规模的造林活动(包括收购)中获得的收入。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获得森林所有权通过种植林木获得一定的生长周期。
文件还规定,猪和兔子的生产以及畜禽饲养产生的分泌物和排泄物应按照“畜禽饲养”项处理;“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除“畜禽养殖”以外的生物育种项目被视为“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
文件还规定了与农产品的初加工有关的税收的具体规定。例如,企业购买外国茶后购买,包装和包装的茶的销售收入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企业将在自己或租用的土地上重新种植和种植购买的农,林,牧和渔业产品,以进行育肥,育苗等,并在一定的生长周期后,其生物形态将改变,而不是如果本节农产品加工价值大幅度提高,则产品的使用价值明显增加,可视为具有相应税收优惠的农产品种植繁育项目。
同时从事采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的企业应分开核算,优惠项目的税基和金额应分别计算;如果账目不清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比例分配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执行验证。
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参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企业规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受委托执行《条例》第86条的企业规定,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获得的收入应作为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出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收入不能享受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