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计算,再减去已在其他地方缴纳的部分,以弥补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员会向您提供表格和材料供您准备
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区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在其所在地签发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项目》如果未提供上述证明,则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以独立纳税人的名义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
郭水发(1995)第227号
根据《中华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详细实施细则,以下是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所在地的通知: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地点或营业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在县(区)外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县(市)申请。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用于签发出境业务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以下称为“外发业务证明”),其营业收入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否则,其营业收入应由企业项目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征收。
其次,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颁发外发营业执照:
(1)中标通知;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此系统的构建团队。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三,持有出库作业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出库作业证明,并依次进行。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完成的工作量用于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信息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注册而不进行验证,并且将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当地税务机关的批准书。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
第三,持有出库作业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出库作业证明,并依次进行。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