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发现税款后,应立即缴纳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找到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此外,还会添加银行同期的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对后立即归还。撤出库房,应当按照库房管理的有关规定退还。
退税的具体程序为: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式三份收集“退税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2)将“退税申请表”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县级以上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4)批准的文件退还给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企业;
(5)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税收退税申请表”填写“税收退税表”,并将其提交给国家财政部审查并退还。
企业应注意:
(1)预付的zd税的退款不得添加到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中;
(2)当企业同时拥有应退税款和应交税款时,税务机关通常会在扣除企业所欠税款后退还余额。
对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在总公司所在地收取的,因此,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在总部支付。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按不同的税率纳税,应当合理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负责合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营业收入的比例,成本费用比例,资产比例,员工人数来确定。人数比例或工资数额应在商业组织之间合理分配。
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
【答案】
尽管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公司所得税由总部集体支付,但总部和分支机构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不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7〕49号),国内生产经营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适用于当地同类商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是,在该国生产和销售自产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通过国内分支机构进行经营,均应适用该产品实际生产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