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或从机构或场所的设立中获得的收入,但所得收入不计入机构或场所的收入,收入包括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其他收入。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所取得的收入为营业利润,遣送回国不征收预提税。
代表处的纳税方式有两种:
类别基于事实声明,这需要建立一本可靠的会计账簿。应纳税额=(收入成本)* 25%,如果没有收入,则为零申报。
第二类是批准的收款,其中包括基于总收入的应税收入验证和基于支出的收入转换。根据总收入评估应税收入时,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的代表机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付企业所得税=总收入*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率。
按支出换算的收入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的代表机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收入金额=经常支出金额/(1-批准的利润率-营业税率)
应缴企业所得税=收入额*批准的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率代表机构的批准利润率应不低于15%,但税务局通常会从15%开始给予批准的15%。第二季度,从10%调整为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第152号
200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有关实施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有关申请减税和免税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可以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则可在企业出具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正式投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并能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当出具文件,确认企业可以享受经常性减免税的资格。当企业当年实际实现利润并开始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享受优惠税收的通知,报告企业提交的有关信息。同时经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国税发〔1994〕209号)进行审查。年末审计发现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收入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的,应当通知企业按适用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率。
第二,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处理上一年亏损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预缴每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它们应首先弥补该企业上一年的亏损。。
第三,关于所有企业集体集体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抵消损益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并声明中国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蒙受损失时,应首先使用税率相同的机构的利润来计算。补偿;如果相同税率的机构没有利润,可以用税率机构接近亏损机构的利润来抵消。
4.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