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结算期内未取得发票,而在结算期之后取得发票,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没有提及如何处理,而是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取得其实际支出,但未取得法律依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合法证据后,将按规定再次计入应纳税费用。。因此,如果在结算的最终结算之后获得发票,则仍可以扣除发票,但是扣除年份是获得发票的年份。
第一种情况是在和解之前获得有效证书。
根据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文件的时间问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未能获得有效的证书。及时的成本和支出。,可根据账面金额临时计算;但是,在达成和解时,应在费用和费用的有效证据后进行补充。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在和解之前获得有效证书,税前扣除额可以正常处理,否则不能扣除。
第二种情况是在结算和结算后获得有效证书。
根据规定:“关于前一年发生的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费用的税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查明它们实际上是在上一年度按照税收规定发生的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扣减的费用,经公司作出特别声明和解释后,可以补足该项的年度计算扣除额,但补编确认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可以从追溯确认年度应纳税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税款。如果扣除额不足,则可以将递延扣除额或退税额应用于以后的年度。亏损企业追溯确认以前年度未扣除企业所得税前的支出,或者营利性企业经确认后补足后亏损的,应首先调整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划拨的原则计算以后各年的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弥补损失,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简单地说,如果您可以在五年内获得有效证书,则支出为追溯到每年免赔额的项目;并且如果存在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用来抵消企业所得税的负债或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