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商品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所得税调整就足够了。
相关文件,找到所得税法。
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动力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出于福利或利润分配的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而转为内部处置资产应视为销售以确定收入。如果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则用于社交娱乐。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需要清除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在2003年4月24日:用于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所得税处理,以公允价值处理销售和捐赠。接受捐赠资产的企业必须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并且确实难以将纳税额纳入纳税年度,则税务机关可以审查并确认税收收入可以平均计入纳税所得额。每年不超过5年。。
根据《通知》的规定,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应用于捐赠,应分解为销售和捐赠两个业务,作为所得税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