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00条第92条规定,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国家的非限制和禁止产业。
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享受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
外商独资企业是居民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它们可以为小规模营利企业申请优惠政策。
外商独资企业可享受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要满足条件。
从2017年开始,年应纳税所得额将扩大到不超过50万元。
(一)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税,减免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免税2年,减免6年的一半,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4)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五年免税期届满后,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接下来的10个它可以在这一年继续按15%至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受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5年减免期届满后的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减免15%,并且西部地区可以延长到2010年;
(6)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时,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投资部分的再投资部分应退还所缴所得税的40%。对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全额退还其再投资所缴纳的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8)免征地方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地方所得税;
(9)在原有批准的生产和经营范围内,对已建立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操作,国内进口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符合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附件和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支持零件及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于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1)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国外软件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其国内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总投资需求的,可予免征从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3)对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列出的产品,其出口退税率未达到税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税率和当前出口退税退税管理规定; (十四)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家用设备的,如果该进口设备属于免征进口税范围,则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