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区域经营征收建筑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一般建设直接管理下成立的跨区域项目部门,按每月或每季度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计算。所得税已预先分配到项目所在地,项目部门会预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