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新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收征收和管理的范围。企业别无选择。
这是由当时的所得税共享系统引起的。 2002年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全部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之前,企业仍由原来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首先,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以下新公司将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下有关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具体问题是什么?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则该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所得税应单独支付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跨地区经营的收税企业,总行应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收支和管理归属,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行保持一致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按照免征营业税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暂时征税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见财政部《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及相关规定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会损失税收,也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