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第38条
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境内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的付款人为预扣代理。
海外收入不需要预扣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1.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2.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海外公司的服务在海外进行,则应根据上述原则和劳务提供地确定为海外收入;
答:涉及向国外单位支付佣金的国内单位涉及以下税种:
1.营业税和营业税附加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人,应当纳税。按照本规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4条第1款:在《实施细则》第一条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是指在该领土内提供或接受《实施细则》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买卖,以及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如果代理人是中国的预扣代理人,则如果该国没有代理人,则受让人或购买者是预扣代理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国内公司向海外公司支付佣金时需要预扣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营业税的附加税是根据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的。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城市建设税率为7%,县,镇纳税人所在地的城市建设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镇)城镇建设税率为1%;教育费税率为3%;当地教育的税率为2%。
2.企业所得税。根据”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