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是指与取得的所得直接相关的支出;税务总局函[2014] 652号一,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的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根据规定,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劳务派遣员工的员工教育费用,工会费用和员工福利费用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已聘请季节性工人,临时工,实习生,离退休职工和接受外派劳务的实际支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薪金的,允许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离退休人员的全部费用被视为职工的递延福利,可以计入职工薪酬。在财务处理过程中。付款时,应有实际支出或受益人签字收据的证明。发票应由单位或个人雇员支付,不影响费用。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退休人员的计划外支出没有明确定义为福利支出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文件对此作出澄清之前,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该费用不能被视为与企业所得税前的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没有扣除。因此,单位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假日慰问金和补贴可以在财务处理中计入职工福利费,但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