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批发企业销售蔬菜不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那些直接从事植物栽培,收获和动物养殖,捕捞单位和个人卖出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农产品外包,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仍在注释中列出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农产品,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该公司销售初级农产品,并根据不同的业务项目享受不同的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3.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栽培;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37号。
1.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用作非主食的草药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非主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的主要种类类别”实施(见附件)。通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过程加工的蔬菜,不在本通知书提及的蔬菜范围之内。各种蔬菜罐头不在本通知中提及的蔬菜范围内。蔬菜罐头是指通过加工,罐装,密封,消毒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3.中药材的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