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 5号文件等规定,因受雇和受聘而从上市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收益的个人为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薪水,依法扣留“工资收入”和股票期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应税收入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属于激励对象的,原则上应确认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对上市公司进行限制性投资。由激励对象中国(海外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股票登记结算公司股票登记之日的股票平均市场价格(指当天收盘价)和股票的当前市场价格(指当天的收盘价)乘以这批股票第二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减去该激励对象发行的当前一批激励对象的股票数量,该数量与为获得限制性股票而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相对应,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的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的市场价格+当前批次股票的市场价格)÷2×当前批次股票数量-动机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股票数量)在当前批次中副本÷动机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2)应付税款
1.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收入,应按照《财税》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公式列出。 [2005] 35号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的应税金额=(以认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规定的月份×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规定的月份
适用的税率和快速计算扣除额(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和薪金应税收入的商除以指定的月数)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确定的。
2.个人在纳税年度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中获得两倍或更多(包括两次)的收入,包括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相同形式的股权激励收入或如果同时合并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则上市公司应当将其纳税年度的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额。国税函〔2006〕902号。计算公式为:
的应税金额=(当年纳税年度以股票期权形式获得的工资薪金的累计应税收入÷规定月份×适用税率-快速计算的扣除额)×规定月份-累计的工资中纳税年度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已付税款。
其中,规定月份= ∑以股票期权形式出现的每种工资薪金应税收入与该时间的国内工作时间的月数或收入/ ∑的乘积。各种期权形式的工资和股票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您可以提供详细的信息,则可以做出更详细的答案。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 18号公告”)有关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政策
1号公告明确指出,股权激励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为股权激励费用是提供服务以交换激励对象的对价,并且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因此税前允许扣除。
第2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是其母公司的股票或子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而不是其他公司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3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是提供服务以换取激励对象的考虑因素,它们被用作工资和薪金。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按照有关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已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支付的实际工资和薪金可以认为是合理的薪水。
4和18号公告在两种情况下处理此问题:(1)如果立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上市公司可以将其用作当年上市公司的薪金和薪金支出,并扣除根据税法在税前。(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必须等待一定的服务期限或达到规定的绩效条件(以下称为“等待期”)才可行。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会计核算确认的有关费用,在计算和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确定为当年上市公司的薪金和工资支出,并在税前扣除。第18号公告基于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依法只可以扣除该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税前费用,这与会计准则不同,会计准则要求在等待期间按照匹配原则对费用进行确认。
第5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可以立即行使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需要等待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费的抵减额均以该股权的公允价格为基础。库存和本年度的实际行使计算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的差额和数量,确定为当年上市公司的薪金和工资支出。
第6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如果还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则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股权激励计划中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