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应纳税额: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当建立帐簿,但不能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帐簿;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仍未在纳税申报后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期限;
(6)纳税人宣称,计税依据显然偏低,没有正当理由。
如果企业有上述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税。具体核定金额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确定,而总局并没有直接规定核定金额。